給付補償金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更(一)字,106年度,1號
SYEV,106,營簡更(一),1,2017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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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宏哲間請求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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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