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小字第43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坤瑩
被 告 王欽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 107年1月9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 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1月23日上午9時 4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