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6年度,140號
PCEV,106,板簡調,140,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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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劉祖權
相 對 人 鈦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 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 0 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 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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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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