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772號
PCEV,106,板簡,2772,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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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72號
原   告 許迪嵐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亞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3,648
     元,應繳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221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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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