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32號
原 告 謝興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