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658號
PCEV,106,板簡,2658,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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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58號
原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被   告 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唐書鄂
訴訟代理人 張榮彬
被   告 黎廣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黎 廣雲住所地在新北市三峽區、被告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北市分中心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本件侵權行為地 在桃園市蘆竹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 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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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