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40號
原 告 曾永助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偉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
)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