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
原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晶晶
原 告 藍瑛瑛
吳宗輝
吳政一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楊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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