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81號
原 告 陳庭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2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 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 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