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546號
原 告 趙茂東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石至堯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至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