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357號
PCEV,106,板簡,1357,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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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彭瑞秋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蔡仲威律師
被   告 陳素春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立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即原告配偶乙○○係男女朋友,被 告因與乙○○間感情、金錢問題。而於民國104年6月11日乙 ○○向原告提及已自被告處取回原本寄放之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並同時向原告提出希望可以協議離婚,惟遭原告拒 絕。嗣於該日後沒多久,乙○○向原告及女兒嚴肅表示出門 在外要小心點,經原告追問下,方知被告於電話內對乙○○ 恐嚇稱:「我為了50萬,我可以殺你全家」、「要死大家一 起死」、「還是我現在買汽油馬上去你家裡」、「你不要想 你全家都平安,你馬上給我拿來,如果沒有,你全家都不會 平安,我會做出什麼瘋狂的事情,你應該很清楚,我不只會 傷害我自己而已…(中略)…那個女人(指原告甲○○)根 本就是欠揍,你們全家是不是活得不耐煩了,大家都同歸於 盡喔!真的是同歸於盡喔!」、「你女兒在路上說實在,很 危險,你就保佑她都不要出門,你們全部都不要出門,現在 瘋狂的人很多,瘋狂的人很多」、「我要是抓狂我真的會拿 刀去殺你全家,真的喔!是你惹出來的喔!我會殺你全家喔 !你不要逼到我做到大家都不可以收拾的地步,我不是…說 實在那50萬沒什麼,但是是你的行為太可惡了。真的!你的 行為太可惡了。你沒有讓黑道嚇到過的樣子,你可能…,白 曉燕是怎樣死的,人到瘋狂的時候就會那樣做喔,真的,人 瘋狂會做到那、那種地步喔」等語,因乙○○將上開內容轉 述予原告甲○○知悉,致原告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生命、 身體之安全。被告前揭行為,已致原告心生畏懼。原告因受



被告恐嚇而精神上受到痛苦、自由意志受到壓制,每每聽聞 錄音中被告高亢、激動的語調,一直盤旋於原告腦海裡。原 告身為一個妻子、一個母親,為家人之安危擔心,每當他們 出門在外,原告在家中就坐立難安,深怕他們出意外、原告 原本生性樂觀,卻因此變得很緊張、焦慮、掉髮、常半夜作 惡夢驚醒、非必要不敢出門、出門頭戴帽子、墨鏡、不敢於 公眾場合逗留時間過久…等恐懼。剛開始借助神佛,拜遍大 小廟宇,藉以穩住情緒,但還是無法壓抑內心的恐懼,迫不 得已前往精神科就醫,經醫師診斷已罹患憂鬱症,原告自由 之人格法益難謂無受到侵害;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於法有據。衡以被告所使用之 恐嚇文字,已屬情節相當重大,綜合原告所受痛苦程度及其 他一切情狀,應認原告因人格權受損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以20萬元為適當。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原先從事清潔工作,近年則從事看護工作, 因而長期勞累且壓力沉重,再加上自身之憂鬱體質,故於90 年間,已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至今,甚至於101年8月 間,被告更有企圖輕生之紀錄。又被告原先長期於新北市永 和區振興醫院診療,直至105 年間該醫院歇業後,再轉往新 北市中和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就診,而參照被告於衛生福 利部雙和醫院之病歷可知,被告所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之病情甚為嚴重,蓋被告長期以來,即有情緒焦慮、低落, 思考上亦為負面,無法彈性處理問題等病情,並引發失眠症 狀,必須長期服用抗憂鬱藥物治療,足見被告確實難以控管 自身之情緒,其識別行為之能力(學理上稱「控制能力」), 亦較常人為低,因此被告於受到一定之刺激下,勢必產生極 度負面之情緒及言論等情事。因原告丈夫乙○○曾寄託被告 50萬元,嗣後乙○○告知被告,伊要與原告離婚而急需用錢 ,故被告因往日情誼,不僅返還乙○○,原先所寄託之50萬 元外,更將被告平日辛勤積蓄之50萬元,亦一併借貸予乙○ ○。詎料,乙○○不久後,竟告訴被告,原告已將伊之50萬 元及被告之50萬元取走,致使被告懷疑原告與乙○○聯手, 以乙○○謊稱急需用錢為由,其目的為向被告詐取50萬元。 因此,被告一時之間,甚難接受此事實,以致於其所患有之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再度發作,故被告方於受到刺激而悲 憤交加之下,按捺不住自身之情緒,向乙○○口出惡言,以 表達其對於原告與其配偶乙○○之極度不滿,然被告於主觀 上實無刻意致原告與乙○○生畏怖心之目的,亦難謂原告有



因被告之恐嚇犯行,受有何精神損害。原告雖提出衛生福利 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表示原告因被告之恐嚇犯行而患有 憂慮症云云。惟查,原證一診斷證明書上僅載明為原告「自 述」遭恐嚇騷擾,有憂慮……等症狀,然而原告患有憂慮症 之具體緣由,係否必然為被告之恐嚇犯行所致,抑或有其他 因素致生此症,根本無從得知,故原告主張因被告之恐嚇犯 行而患有憂慮症,理應由原告自行舉證其因果關係後,方能 進行斷定,否則原告僅憑原證一診斷證明書,即主張其受有 精神損害,於法自有未合。此外,被告從事看護工作,其名 下財力甚低,實難負荷鉅額之精神慰撫金,故綜合考量原告 所受之精神損害、被告之侵權情節及兩造之經濟狀況等,應 認原告所請求之鉅額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為上開恐嚇行為,且被告業經本院105 年度 審易字第4959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節,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佐,且 被告亦不否認有為前開言語,並當庭陳稱:「我為恐嚇的部 分願意道歉,但我覺得民事的部分不合理。我該負責的部分 我願意負責,刑事的部分我沒有再上訴... 。」等語(見本 院106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本院審酌被告所言 內容涉及原告及其女兒之安危,並以白曉燕案件為例,認被 告所為之恐嚇言語足使原告心生畏懼,進而高度焦慮、緊張 ,確已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法益且情節重大,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 有侵權行為,已如前述,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非 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 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著有76年 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足資參考。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行為,致 使原告罹患憂鬱症,請求慰撫金20萬元,本院審酌被告實際 加害情形、行為時所受刺激,暨原告105 年所得、名下有房 屋、土地、股票,被告105 年所得收入、名下有房屋等兩造 財產狀況情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 參,衡諸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合理



,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 及自被告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簡易訴訟適用程序,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且未生任何訴訟費用, 爰不命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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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