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17號
上 訴 人 李凱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愛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