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3857號
PCEV,106,板小,3857,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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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857號
原   告 陳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連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金連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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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