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857號原 告 陳台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連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張金連最新戶籍謄本。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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