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5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被 告 王承翰(原名王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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