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910號
原 告 天上人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福
被 告 阿信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對帳單、銷貨單、出貨照片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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