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6年度,86號
PCEV,106,板勞簡,86,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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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田碧霞
一、原告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4,546元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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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