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田碧霞
一、原告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4,546元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