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崔克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捌
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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