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更字,104年度,6號
PCEV,104,板簡更,6,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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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更字第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昱樺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瑞釵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零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反訴原告負擔。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本訴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1,0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 104年4月17日提出民事準備暨追加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61,0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103年4月8曰簽訂承攬契約,由原告設計及承攬施 作被告坐落苗栗縣○○鎮○○里000○0號「苗栗後龍蔡公 館農舍改建別墅室內裝修工程」。工程項目除平面及立面 設計施工外,並包含拆除、泥作、木作、油漆、系統櫃、



壁紙、燈具等項目,屬設計及施工連工帶料承包之性質, 詳如工程承攬契約書及所附估價單所示。爰因被告於承攬 期間要求原告追加室內裝潢及室外景觀工程,故由原告向 被告報價後,於現場施作完成,包含後續追加工程在內, 均為本契約所涵括。而承攬金額包含原本契約工程價額 340萬元,以及追加工程價額1,423,075元,兩項合計總 價為4,823,075元。
(二)本件主約及追加工程部分,均已達完工程度,茲分述如下 :
⑴查被告抗辯本件主約及追加工程均未完工乙節,觀諸「原 告陳昱樺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意見,除「項目1:1樓客 浴門片」、「項目7:LED雙燈(崁入式)」等二項容後(二) 說明外,關於被告抗辯未完工之「項目2:書房收納衣櫃 」、「項目3:餐廳展示收納高櫃」、「項目4:玄關文化 石造型牆」、「項目5:主臥室新增造型腰板」、「項目6 :地坪3分夾板打底」、「項目8:環保超耐磨木地板直鋪 」、「項目14:JUMBO 100吋電動螢幕、投影機天吊架、 HDMI傳輸線材、安裝施工、SONY音響組(BDV-E6100)」、 「項目15:三樓斜屋頂造型天花板」及「項目18:水電工 程」(詳原告鑑定報告附件6「現況照片」第5頁說明欄)均 已完工。
⑵此外就鑑定項目19「木作工程」(即證2之1第5頁所示之木 作項目)部分,雖被告抗辯其不同意追加此項工程云云, 然觀諸原告鑑定報告所載鑑定意見,因本項目業經記載於 追加工程項目內,故核屬業主(即被告)請原施作廠商(即 原告)施作,並無任何由原告擅自追加施作而未經被告同 意之情,況且,倘被告真有不同意追加「木作工程」項目 之情,則何以被告對於證2之1第4頁之追加木作工程項目 均予以承認,而卻僅獨就證2之1第5頁之追加木作工程項 目予以否認?被告就此部分均未敘明其中取捨追加項目之 理由及標準,是被告所述是否為真,已顯有疑,再者,被 告不僅從未向原告反應有何不同意追加之情,且觀以被證 6之兩造對話內容可知,兩造迄於103年11月7日止,僅剩 下「窗簾工程之紗材」及「投影機型號」2項有所齟齬, 而對於其餘追加工程項目及金額,兩造全無爭議,足見被 告就本件追加工程應早已知情並同意原告追加施作;更何 況,按理,若原告未經被告指示並同意施作上開追加工程 ,原告豈有自甘價金無法回收之風險而大膽擅自追加之理 ?益見,被告徒執陳詞抗辯其不同意追加云云,均無足取 。又,上開鑑定告報書鑑定項目20「一樓書房雙層推拉書



櫃噴漆、二樓男孩房、女孩房木作造型層板噴漆、二樓水 槽玻璃層板櫃噴漆」、項目21「吧台20*20花磚」、項目 22「臥室系統五斗抽屜櫃」、項目23「造型天花板包木皮 」等四項部分,均經被告於其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第11、 12頁(段落貳、五、編號3至6處)撤回其原抗辯之「不同意 追加施作」等主張,併此敘明。
⑶另就「原告鑑定報告書」關於前開二項工項所載鑑定意見 部分,茲說明其完工情形如後:
1.項目1「1F客浴門片」--已完成施作: 查,此部分於主約約定之工項為「客浴門片」及「客浴 入口造型推拉門」(詳104司板簡調22卷,第20頁,項目 14、15)二項,此即現場完工照片所示之「進入客浴之 門」及「周邊推拉造型門框」(含貼造型磁磚部分),此 二工項均已施工完成,並無門片未施作之情,而鑑定人 就此部分鑑定意見似乎誤會為該客浴需有「兩道門」, 以致誤認門片未施作,實則均已完工。
2.項目7「LED雙燈(崁入式)」--實則,被告就「主約燈具 工程」之燈具調整情況早已知情且同意,並無所謂短少 施作之情:查,主約估價單所載之「LED雙燈(崁入式) 」(詳104司板簡調22卷,第25頁)固約定施作8組,然此 部分係依被告意見做現場燈具調整,此觀諸相同燈具工 程於估價單上所載之「T5-28W燈管」為60組、「T5-14W 燈管」為15組、「LED杯燈(崁入式)」為70組(詳同卷頁 ,項目1至項目3),然對照於原告現場實際裝設之「 T5-28W燈管」係增加為80組、「T5-14W、21W燈管」增 為21組,至於「LED杯燈(崁入式)」實際則增設為102組 ,此均有燈具清單可稽(原證12),亦即,原告依被告意 見於現場實際調整增設之燈具數量均已超出原約定總數 量,且超額施作之金額為「T5-28W燈管」新臺幣(下同) (超額20組*300元=) 6,000元、「T5-14W、21W燈管」( 超額6組*300元=) 1,800元,而「LED杯燈(崁入式)」則 為(超額32組*600元=) 19,200元,總計燈具工程部分原 告超額施作27,000元,足見原告就主約燈具工程部分所 超額施作之燈具甚多;然,被告蔡瑞釵就此完全略而不 提,且其於施工及現場驗收之過程中完全未曾爭執上開 T5燈管、LED杯燈有過多且數量及配置位置與契約不符 等情,甚至,觀諸被告付款紀錄可知(詳104司板簡調22 卷,第43頁),被告就本件工程款項均係「自行分期」 付款而非依照工程承攬契約第6條所定之期程付款,迨 至「第九期」即民國(下同)103年9月22日始付清主約工



程全部款項340萬元(詳104司板簡調22卷,第43頁),足 見被告係於檢視現場情況後始行付款,併參諸主約工程 承攬契約書第5條及第6條第3項分別約定「工程總價計 新臺幣3,400,000元」、「全部工程驗收完畢後,甲方( 即被告蔡瑞釵)支付尾款」等語,益見「主約燈具工程 」之調整情況早已為被告蔡瑞釵所知情且同意並經其驗 收完畢,否則,倘若此部分有短少施作之未完工情事, 被告又豈願意付清價款?益徵被告就「主約燈具工程」 之調整情況早已知情且同意,故此部分並無所謂有短少 施作之情。
(三)依上可知,本件主約工程及追加工程,均已達完工程度, 原告自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尾款459,075元【計算式:4,8 23,075元(主約及追加工程總價)-4,140,000元(被告已 付款項)-182,000元(窗簾工程)-42,000元(EPSON 3D投 影機)=459,075元】;此外,加計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3條 第4款併為請求委請律師之撰狀費用12,000元及進行訴訟 之費用90,000元部份,合計為561,075元。為此,爰依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561,0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並未同意後續追加工程部份,而後續追加工程,並未 為本契約所涵括,若被告未同意追加工程項目原告自不得 向被告請求追加工程項目之工程款:
⑴按苗栗後龍蔡公館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十 一條第一款約定:「工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 工程範圍及內容得經雙方同意後增減之,其增減部分如與 本工程契約附件內所訂項目相同時,即比照該單價計算增 減金額;其增減項目與本契約附件有所不同時,應由雙方議 定其金額。由甲方簽認後施工,並用書面作為本契約之附 件」。
⑵經查被告僅於證一契約內簽名,並未於證2之一至2之六追 加工程項目中簽名,按系爭契約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如 原告無法證明證2之一至2之六追加工程項目有經被告同意 者,則原告即不得向被告請求追加項目之工程款。(二)本件工程原告尚未施作完成,且甚多未施作完成及施作有 瑕疵之項目,且未經被告驗收完畢:
⑴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號判決意旨略謂: 「另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主張積極事實者應負舉證之 責任,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



所須具備之要件負舉證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權利變更、消 滅之法律要件等有利於己之事實,則應由他造舉證證明。 又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 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
⑵又查本件工程原告尚未施作完成,且甚多未施作完成及施 作有瑕疵之項目,且未經被告驗收完畢,按舉證責任分配 原則,原告必須舉證證明本件工程已全部施作完成且經被 告驗收完畢者,才能向被告請求工程款。況且原告自認「 全部的東西都點交完,都收尾完畢,也挑好傢俱,再匯這 50萬這樣可以嗎?」;然本件原告乃向被告請求給付尾款 ,顯見本件工程確實尚未經被告點交完畢,灼然甚明。(三)原告有甚多未施作完成及施作有瑕疵項目,經被告要求改 善,原告竟不予以改善,依約被告並無需賠償原告委請律師 撰寫起訴狀之撰狀費用12,000元。
⑴按系爭契約第二十三條第4款約定:「本合約具有法律訴 訟效用,關於本約之解釋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依 下列方式解決之:4.本合約若因甲方延遲或刁難交付工程 款致延誤付款;乙方有權委任律師興訟,所有律師興訟費 用及精神損耗費用概由甲方承擔並賠償乙方延遲款之所有 金額利息」。
⑵再查原告有甚多施作未完成及施作有瑕疵部份,經被告要 求原告改善;然原告無故不改善者,致被告無法給付工程 款,甚或訴請原告賠償本訴及反訴部分之損害,因此並非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故被告無需賠償原告12,000元之律 師撰狀之費用。
(四)關於原告鑑定報告書部份:
⑴項目1「1樓客浴門片」:
如原告鑑定報告書第5頁鑑定項目1『進入客浴少一推射門 ,故未施作,所以未完工』,原告必須舉反證推翻上開鑑 定報告。
⑵項目7「LED 雙燈(崁入式)」:
原告必須就「被告就主約燈具工程之燈具調整情況早已知 情且同意」一事舉證證明,否則如原告陳昱樺鑑定報告書 第7頁鑑定項目7『短少4組,故未完工』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340萬)、 、追加工程報價單(60萬)、追加工程報價單(20萬)、 追加工程報價單(4萬)、室外景觀追加工程報價單、追 加工程報價單(4萬)、追加工程報價單(158,075元)、



原告中國信託存簿明細、原告郵局存簿明細、五金木材行 收款證明〔木工陳進訓,60萬〕、金美燈飾行收款證明( 14萬)、103年11月17日土城清水郵局第273號存證信函、 收據、民事一審委任費用收據、木作、木地板地磚、壁磚 丈量實務加計「損料」及「比例」之證明、系爭建物三樓 平面圖、系爭建物玄關櫃尺寸立面圖、系爭建物燈具安裝 清單、兩造於103年7月11日之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而 被告不否認有簽訂系爭契約,惟辯稱被告並未同意後續追 加工程部份,而後續追加工程,並未為本契約所涵括,若 被告未同意追加工程項目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追加工程 項目之工程款等語置辯;並提出兩造之LINE紀錄、地板3 分夾秦板打底未施作之照片、每間房間坪數總和僅31.4坪 之計算表、玄關造型鞋櫃及客廳造型雙面電視櫃短少尺寸 丈量之照片、玄關造型鞋櫃及客廳造型雙面電視櫃短少尺 寸丈量之照片、兩造之LINE紀錄,證明並非如反訴被告所 稱:反訴原告要求他品牌才造成無法裝設、置物鏡櫃、面 盆置物下櫃、石英石檯面、檯面面盆下崁開孔施作有瑕疵 之照片、主臥造型門樘已嚴重損毀之照片、兩造之LINE紀 錄,證明反訴被告願意降價3000元、主臥房門口、廚房及 餐廳磁磚短少之照片、兩造之LINE紀錄,證明反訴原告要 求施作紫色彩繪玻璃,而反訴被告亦同意、反訴原告居住 在桃園市○○路○段0號6樓之建物及土地謄本、該住處附 近租金行情、地板3分夾板打底未施作之照片、系爭工程 有甚多瑕疵存在之照片、兩造LINE紀錄、原告於103年11 月5日EMAIL給被告確認窗簾型號、原告提供書房系統收納 衣櫃之設計圖、五斗櫃之照片、兩造對話紀錄、元大律師 事務所律師函等件為證。是本件應審酌者為被告是否有同 意後續追加工程?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按工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工程範圍及內容得 經雙方同意後增減之,其增減部分如與本工程契約附件內 所訂項目相同時,即比照該單價計算增減金額;其增減項 目與本契約附件有所不同時,應由雙方議定其金額。由甲 方簽認後施工,並用書面作為本契約之附件。系爭契約第 十一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有追加工程價額1,42 3,075元,並提出追加工程報價單(60萬)、追加工程報 價單(20萬)、追加工程報價單(4萬)、室外景觀追加 工程報價單、追加工程報價單(4萬)、追加工程報價單 (158,075元)等為證,而被告則辯稱其並未同意後續追 加工程部份,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追加工程項目之工程 款等語。本院查依前開約定增減項目與本契約附件有所不



同時,固應由雙方議定其金額,由甲方簽認後施工。然查 因本件追加工程係被告建物之室內裝潢工程,原告施工進 場均須被告同意開門後始可進場施作,被告亦可隨時到場 瞭解原告施工進度及現況,況且若被告未同意系爭追加工 程,衡情原告應不會主動施作,而冒額外支出大額工程成 本,卻可能無法收取工程款之風險。此外,本契約之主約 工程款為340萬元,但被告業已給付工程款414萬元,是被 告若不同意追加工程,則被告豈會已比原契約多支付74萬 元工程款給原告呢?是被告前述所辯應無足採,而原告本 件有追加工程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茲就原告請求之金額審酌如下:
(1)工程款尾款459,075元部分:
⑴為釐清被告抗辯系爭本約工程及追加工程或有「尚未施作 」、「不同意施作」等情節云云是否實在,及其拒絕給付 原告本件之承攬報酬有無理由等節。經本院委請社團法人 苗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
原告部分業經該會以106年8月29日苗建師鑑字第52號鑑定 報告書函覆本院:鑑定結果:
1、鑑定項目:1F客浴門片-是否未施作?是否已完工?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一樓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進入1F客浴前,現場有一隱藏式推射門, 而進入客浴少一推射門,故未施作所以未
完工。
2、鑑定項目:書房收納衣櫃-是否床施作?是否已完工?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一樓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設計圖說與預算均標明系統櫃工程,現場 確已施作完成,因無施工圖說,顏色與形
式正確與否,無法得知。
3、鑑定項目:餐廳展示收納高櫃-是否未施作?是否已完 工?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一樓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預算標明系統櫃工程,現場確已施作完成 ,因無施工圖說,顏色與形式正確與否,
無法得知。
4、鑑定項目:玄關文化石造型牆-是否未施作?是否已完 工?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一樓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預算標明文化石造型牆,現場確已施作完 成,因無施工圖說,顏色與形式正確與否
,無法得知。




5、鑑定項目:主臥室新增造型腰板-是否未施作?是否已 完工?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估價單中,有標明造型腰板及床頭板兩工 項,因無施工圖說,無法判定現場是否為
造型腰板或床頭板,但本工程已施作完工

6、鑑定項目:地坪3分夾板打底-因原始地面不平整,而 將原定之夾板打底,改為泥作打底,是否
合乎一般工程慣例及施工品質?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二樓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二樓女孩房與客房之地坪鋪設木地板之基 層部分,因無原始照片判定原地坪高程狀
況,若依工程慣例,地坪3分夾板打底與泥
作打底,均是解決現場工程問題之方式,
因基層已完成,無法檢測施工品質部分。
7、鑑定項目:LED雙燈(嵌入式)-是否未施作?是否已完工 ?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LED雙燈(嵌入式)均已施作完成,合約數量 有8組,經現場清點後為4組,短少4組,故
未完工。
8、鑑定項目:環保超耐磨木地板直鋪-⑴有無未施作7.6 坪之情形?⑵又依一般工程慣例,承攬人
對於木地板直舖工程進行估價時,是否需
考量/加計~損料」?如需考量/加計損料
,其損料比例/範圍為何?⑶承攬人就上開
木地板工程預估之施作地坪面積,是否合
乎工程慣例及施工品質?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⑴二樓現場丈量:
女孩房(4.43*4.25+2.33*3.28+1*0.35)= 9.07坪。
女孩房(4.5*4.25+2.89*2.54) *0.3025= 8.01坪。
男孩房(4.25*4.5+2.9*2.22) *0.3025= 7.73坪。
和室(非高架地板)(4.50*1.5+ 1*0.35) *0.3025=2.15坪合計26.96坪,合約為39 坪,短少12.04坪。




⑵依據公共工程之慣例一般材料之損料為5
-10%計;‧而一般木料之損耗會比一般材
料多,因木料出廠時,均為整才積( 30
的倍數),故一般工程慣例*木料之損耗
約10~12%
⑶若以損耗12%計,26.96*12%=3.24坪, 26.96+3.24=30.2坪,經現場目視,並無 明顯的瑕疵。
14、鑑定項目:JUMBO 100吋電動螢幕、投影機天吊架、 HDMI傳輸線材、安裝施工、SONY音響組(B DV-E6100) -其中「EPSON3D投影機(EH-T W5200)因業主(及定作人)事後要求變更投 影機品質以致雙方無共識面去能安裝,是
否會導致安裝完成之電動螢幕、投影機天
吊架、HDMI傳輸線材、音響組等無法啟動
之現象。(應說明投影機天吊架正常與否

鑑定依據:現場會勘測試
鑑定結果:依照當天弱電工程師傳當天測試的結果, 外圍環繞音響組系統、HDMI傳輸線材、電
動螢幕、投影機天吊架正常。
15、鑑定項目:三樓斜屋頂造聖天花板-是否未施作?是 否已完工?如完工是否無瑕疵?其修復費
用為何?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三樓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現場施作完成,依據現場判斷,於現場使 用現有物件對天花板做敲擊,有發出木板
聲音,判定確實有施作‧因無施工圖說顏
色與形式正確與否,無法得知,依據現場
天花板完成的狀況來看,應無明顯之瑕疵
。其修復費用為0元。
19、鑑定項目:木作工程-⑴是否完工?⑵依一般工程慣 例,依該次追加之「木作工程」項目及品
名,通常係業主(及定作人)依其客製化需
求 (包含木作造型樣式、隱藏門等)而同
意由承攬人追加施作者?抑或係承攬人未
經業主同意即可片面自行決定規劃、施作
者?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⑴木作工程,經現場會勘後,確實已完工




⑵一般工程之追加原有工程項目,慣例均
會請原施作廠商施作,避免造成與原有
項目材料、顏色、形式尺寸之誤差,若
不在本工程合約內,業主可依自己之喜
好而改變,包含施工者;若在本工程合
約之追加項目,且已簽訂追加項目或數
量之契約,應該是請原施作廠商施作,
避免造成日後工程驗收之履約爭議。
20、鑑定項目:一樓書房雙層推拉書櫃噴漆、二樓男孩房 、女孩房木作造型層板噴漆、二樓水槽玻
璃層板櫃噴漆-⑴是否完工?⑵依一般工
程慣例上開「一樓書房雙層推拉書櫃噴漆
」、「二樓男孩房、女孩房木作造型層板
噴漆」等表面噴漆處理項目,在非屬系統
家具/櫃之情況下,是否為木作櫃體、木
作層板完成後之必要施作項目?又,該等
木作表面噴漆處理項目是否為承攬人在該
追加工程中須統一向業主(及定作人)合併
報價、施作之項目?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⑴一樓書房雙層推拉書櫃噴漆、二樓男孩 房、女孩房木作造型層板噴漆、二樓水
槽玻璃層板櫃噴漆均已完工。
⑵木作櫃體、木作層板表面之噴漆處理,
在所有工程慣例,均需支付所有施工項
目之費用,但本案的工程合約內,在圖
說或合約估價單內,均未載明噴漆為另
項工程,故一般工程慣例來說,應是包
含在個別之工程項目內之細項。
21、鑑定項目:吧檯20*20花磚-⑴是否完工?⑵本項「吧 檯20*20花磚」磁磚工程是否包含「木作
工程-造型吧檯」當中?又,該「吧檯20*
20花磚」依工程慣例是否係屬須另行報價
、追加之之作項目。⑶依一般工程慣例,
該「吧檯20*20花磚」,通常一業主(即定 作人)依其客製化需求(包含花磚樣式、顏
色等)而同意由承攬人未經同意即可片面
自行決定規劃、施作者?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⑴吧檯20*20花磚,現場確實已完工。 ⑵依據工程合約「木作工程-造型吧檯」
與吧檯20*20花磚,分屬兩工項。因無
施工圖說,顏色與形式為何?無法得知
。一般工程慣例,承作人須與使用者溝
通將來完成之形式為何?經使用者同意
後施作。
⑶—般工程之追加原有工程項目,慣例均
會請原施作廠商施作,避免造成與原有
項目材料、顏色、形式尺寸之誤差,若
不在本工程合約內,業主可依自己之喜
好而改變,包含施工者;若在本工程合
約之追加項目且已簽訂追加項目或數量
之契約,應該是請原施作廠商施作‧避
免造成日後工程驗收之履約爭議。
22、鑑定項目:臥室系統五斗抽屜櫃-⑴是否依一般工程 慣例,該追加之3座「臥室系統五斗櫃」
項目通常係業主(即定作人)依其客製化需
求同意由承攬人追加施作者?抑或係承攬
人未經業主同意即可片面自行規劃、施作
者?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⑴臥室糸統五斗抽屜櫃,經現場會勘後, 確實已完工。
⑵—般工程之追加原有工程項目,慣例均
會請原施作廠商施作,避免造成與原有
項目材料、顏色、形式尺寸之誤差,若
不在本工程合約內,業主可依自己之喜
好而改變,包含施工者;若在本工程合
約之追加項目,且已簽訂追加項目或數
量之契約,應該是請原施作廠商施作,
避免造成日後工程驗收之履約爭議。
23、鑑定項目:造型天花板包木皮-⑴是否完工?⑵本項 「天花板包木皮」,與「全室造型天花」
是否分屬兩項之工項?又該「造型天花包
木皮」依工程慣例是否係屬另行報價、追
加之施工項目。⑶依一般工程慣例,該「
天花板包木皮」,通常一業主(即定作人)
依其客製化需求(包含木皮之材質、顏色
等)而同意由承攬人未經同意即可片面自




行決定規劃、施作者?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⑴現場均確已施作完成。
⑵依據工程合約,全室造型天花與天花板
包木皮為兩工項,當然屬於兩種工項。
造型天花包木皮為另一工項,依工程慣
例係屬另行報價、追加之施工項目。
⑶—般工程慣例,承作人須與使用者溝通
將來完成之形式為何?經使用者同意後
施作。一般工程之追加原有工程項目,
慣例均會請原施作廠商施作,避免造成
與原有項目材料、顏色、形式尺寸之誤
差,若不在本工程合約內,業主可依自
己之喜好而改變,包含施工者;若在本
工程合約之追加項目,且已簽訂追加項
目或數量之契約,應該是請原施作廠商
施作,避免造成日後工程驗收之履約爭
議。
24、鑑定項目:玄關鍛造鐵件-是否已由承攬人(即原告 )施作完成?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合約追加工程之鐵件工程1.玄關鍛造鐵 件。依據現場製斷,現場確已施作完成

25、鑑定項目:玄關大理石牆面-是否已由承攬人(即原 告)施作完成?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合約追加工程之大理石工程2.玄關大理 石牆面。依據現場判斷,現場確施作完
成。
26、鑑定項目:吧台後方文化石牆面-是否已由承攬人( 即原告)施作完成?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合約追加工程之木作工程2.吧台後方文 化石牆面。依據現場判斷,現場確施作
完成。
28、鑑定項目:一樓書房窗台旁收納功能造型臥榻-是否 已由承攬人(即原告)施作完成?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合約追加工程追加臥搨系統櫃工程1.一



樓書房窗台旁收納功能造型臥榻,依據
現場判斷,現場確已施作完成。
29、鑑定項目:主臥室門口20*20花磚、廚房地坪20*20 花磚、餐廳地坪20*20花磚-⑴承攬人實
際使用磁磚數量為何?⑵依一般工程慣
例,承攬人對於磁磚工程進行巧價時,
是否需考量/加計損料,其損料比例/範
圍為何?⑶承攬人就花磚工程項目預估
之磁磚數量(各29片、28片、48片)是否 合乎工程慣例之損料比例/範圍?
鑑定依據:工程合約設計圖說與現況。
鑑定結果:依據工程合約追加工程之磁磚工程1.主 臥房門口20*20花磚2.廚房地坪20*20花 磚3.餐廳地坪20*20花磚。
⑴經現場清點數量*主臥房門口施作25
片(含未整磚部分)‧廚房地坪施作
24片(為整磚),餐廳地坪40片(含未
整磚部分)。
⑵—般工程均會有考量損料,花磚的工
程損料為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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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