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6年度,207號
PCEM,106,板秩,207,201712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20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孫夏碟
      阮鈴子
      張礪心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12
月11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61501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孫夏碟阮鈴子張礪心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笑氣鋼瓶壹支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12日下午17時3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8。(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笑氣鋼瓶壹支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笑氣鋼瓶壹支,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 移送人孫夏碟所有,業據被移送人孫夏碟供明在卷,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