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6年度,2245號
TPAA,106,裁,2245,2017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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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245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英富
 陳宏榮
 陳秀綢
 陳秀玲
 范志海
 顏永昌
 郭碧東
 郭易常
 郭易如
 周國雄
 周松根
 周芳宜
 周如芸
 周芳玫
 邱韻蓉
 邱鈺婷
 邱玉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2號判決,提起上訴,關
於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5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原審卷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 翌日起,算至105年9月27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 至105年9月2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 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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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