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245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英富
陳宏榮
陳秀綢
陳秀玲
范志海
顏永昌
郭碧東
郭易常
郭易如
周國雄
周松根
周芳宜
周如芸
周芳玫
邱韻蓉
邱鈺婷
邱玉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2號判決,提起上訴,關
於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5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原審卷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 翌日起,算至105年9月27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 至105年9月2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 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