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6年度,2200號
TPAA,106,裁,2200,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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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200號
上 訴 人 美商‧曼紐德公司(Menard Inc.)
代 表 人 梅 納德(J.R. Menard)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唯勝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蓓蓓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 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 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 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 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 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 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 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 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參加人於民國90年8月20日以「TUSCANY」商標指定使用於當 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浴 缸、盥洗台、抽水馬桶、淋浴沖水器、電話式蓮蓬頭、水龍 頭、濾水頭、雙口龍頭、冷熱水混合水龍頭、落水頭商品, 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007 46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嗣上 訴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10



4年8月28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上訴人審查,於105年5月 26日以中台廢字第1040465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 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參加人 為利害關係人而裁定命其參加訴訟,嗣為原審判決駁回上訴 人之訴,上訴人不服,而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上訴主張略以:(一)上訴人派員至參加人公司調查 時,取得英文型錄,然該員為本國籍人士,並以本國語言與 參加人業務部協理會談,參加人卻提供英文型錄而非中文型 錄,該中文型錄檔案為參加人所有,為何無法自行列印,卻 交本國籍人士英文型錄?原判決未敘明何以參加人提供英文 型錄予本國人符合商業交易習慣,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二)臺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於106年6月6日之函文所 述「102年起在開會期間放置之產品型錄」,該產品型錄究 竟為中文版抑或英文版?型錄中是否有系爭商標之標示?是 否有會員索取?102年及104年公告之產品型錄內容為何?原 判決皆未調查。且臺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理事長於104年1 月28日接任,究係由何人判斷「102年起在開會期間放置之 產品型錄」乙事?參加人之副總謝有川為臺中市工業區廠商 協進會之委員,自有居間協調臺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出具 前述函件之嫌,臺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函文內容自屬可疑 。原判決未詳細調查即採為對參加人有利論據,顯有違誤。 (三)又臺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之會員眾多,為因應需求 ,依常理參加人應會印製充足數量之型錄供眾多會員索取, 與參加人所言「該型錄需求量不高,僅由公司人員自行列印 」之說辭顯有矛盾。惟原判決理由中並未審酌參加人自行印 製中文型錄與臺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函文內容之矛盾,判 決顯有違誤。(四)參加人自承該中文型錄係自行印製,既 係自行印製,參加人能彈性調整內容、隨時修改,亦無法證 明型錄印製時間,參加人於原審一再迴避上訴人派員取得英 文型錄一事,顯然該中文型錄係臨訟所製,且參加人於原審 所提證物3之收據並未標示系爭商標,收據無法與臨訟製作 之中文型錄勾稽,原判決卻認為已符合商標使用之規定,判 決顯有違誤等語。
四、本院查:原判決業已就本件(一)經查,參加人於廢止答辯 階段所提出之附件1為參加人公司型號10-02L(4“雙浴室 龍頭)及型號10-03(4“雙浴室龍頭)之商品實物照片及 外包裝盒照片,附件2為系爭商標之廚房及浴室水龍頭等商 品型錄,附件3為參加人103年2月19日及104年5月4日分別開 立予「陳立成」及「張錫冠」之二聯式發票影本。前揭附件 1、2均有系爭商標圖樣上外文「TUSCANY」之標示,雖該外



文為書寫字體,與系爭商標僅係字體形式不同,依一般社會 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予人視覺印象大致相同,並未實質改 變其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應不失其同一性。而附件3發票 雖無系爭商標之標示,然品名欄所載型號「02-02」、「02 -06」及「10-02 L」、「13-03」均可見於附件2型錄之 水龍頭或花灑組商品,且附件1中型號10-02L(4“雙浴室 龍頭)之商品實物照片亦與附件2型錄上之10-02L商品外觀 照片完全相同,上訴人委任徵信公司調查採證9家商店之數 量有限,並不包括前開參加人交易之對象,單憑徵信公司之 調查報告,難認參加人有於系爭商標申請廢止日(104年8月 28日)前3年內未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又上訴人雖質疑參 加人提出之發票上並無系爭商標,惟統一發票依其記載格式 ,係記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合計、營業稅、 總額,無以記載商標名稱為必要,且參加人專門從事各種閥 、水龍頭、混和栓、噴水器、水道配件、把手、門鎖、門擋 、鉸鏈等建材五金產品之加工製造買賣及成型包裝加工業務 ,旗下產品種類繁多,是發票上未逐一列明交易之產品品牌 ,實與業者之交易習慣相符,並非異於常態。再者,將附件 1、2、3及原審法院函詢臺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函覆內容 相互勾稽,可認定參加人在103年2月19日、104年5月4日曾 販售系爭商標之水龍頭或花灑商品予訴外人陳立成張錫冠 。職是,參加人於上訴人申請廢止日(104年8月28日)前3 年內,確有使用系爭商標於前述水龍頭等商品之事實。又「 水龍頭」商品與系爭商標其餘指定使用之「浴缸、盥洗台、 抽水馬桶、淋浴沖水器、電話式蓮蓬頭、濾水頭、雙口龍頭 、冷熱水混合水龍頭、落水頭」同屬被上訴人所編印之「商 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第11類中之第「1109」 組群,在用途、功能、材料、製程等俱有關聯性,而性質相 當,故系爭商標使用於水龍頭商品之證據亦可證明系爭商標 有使用於其餘指定商品。(二)次查,上訴人訪視時所取得 之產品型錄全係外文,應係參加人為提供外國客戶OEM服務 時供國外客戶選購產品所印製,而參加人所提出之附件2產 品型錄全係中文,應係提供本國人選購產品之用,且依一般 商業交易習慣,因應國內外客戶而各別印製不同語文之型錄 ,亦屬習見。又一般廠商為節省成本,在相同之包裝盒上, 針對不同產品以載有商標、品名或型號等資料之貼紙貼附, 亦屬常見之交易方式,倘無其他事證顯示商標權人在同一商 品上有不同的商標使用態樣,尚難僅以商標附著於商品及其 外包裝為貼附方式即謂不可採。至於上訴人瀏覽臺中市工業 區廠商協進會網站一事,因上訴人下載該網站訊息時間與參



加人辯稱其參與該協進會舉辦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之日 期不同,宣傳時所發送之商品型錄非必然相同外,上訴人所 主張上傳網路之時間(104年末)亦無具體事證得以證明, 係屬臆測,況商品型錄之印製時間與上傳時間,分屬二事。 而臺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函覆已明確表示參加人於近幾年 (102年起)在該會開會期間,皆有放置『TUSCANY品牌水龍 頭』產品型錄於會場簽到處供索取,且該會亦於102年及104 年兩次協助參加人將系爭商標之產品型錄,公告於該會網站 上。另參加人所提供OEM之服務,依上訴人前揭調查事證得 知其僅係該公司服務項目之一,並非唯一,尚難執為參加人 必然無銷售自己品牌商品之論據,況商標有無使用乃事實認 定問題,系爭商標經認定有使用之事實既如前述,參加人為 OEM之廠商與否,並不影響本件結果之判斷等情,敘述甚詳 。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 為由,惟其上訴理由,核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 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對原審所為之論斷,泛指未論斷 、不備理由,而對原判決以尚難認為參加人於上訴人申請廢 止日(104年8月28日)之前3年內沒有合法使用系爭商標於 所指定使用商品,被上訴人認定系爭商標無商標法第63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而為廢止不成立處分,並無違誤之判 決理由,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 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 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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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曼紐德公司(MenardInc.)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勝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