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胡昇勝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被 上訴 人 郭家倫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
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4 年度重上更
㈠字第22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聲明駁回。
擴張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依系爭補充協議約定及債務不履行,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66萬元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勝訴,被上訴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原審予以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擴張請求該部分金額自民國102 年11月2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