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029號
再抗告人 邱振彰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
第93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邱振彰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