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4131號
上 訴 人 劉得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
816 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7
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劉得州有其事實欄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王志文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並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以:上訴人之部分自白及陳述,證人王志文之部分證詞,卷附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資料,為綜合之判斷。已詳細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嗣後否認有販賣毒品犯行云云,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及證人王志文於第一審翻異之證詞,係迴護上訴人之詞,亦不足取等情,分別予以指駁及說明。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或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除證人王志文之證言外,卷附之上訴人與王志文間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並無談及有關毒品之種類、數量或金額之內容,本不得作為王志文證言之補強證據。原審在別無其他補強證據之情況下,僅憑證人王志文前後不一本不得作為證據之證詞,即認定上訴人成立犯罪,自有違證據法則。㈡、上訴人於犯罪後固然翻異前供,否認犯罪,惟此為上訴人正當行使個人在刑事程序所賦與之權利,與所謂犯後態度是否悔悟並無關連。又原判決將上訴人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等犯罪紀錄,作為科刑輕重審酌事項之一,復未究明有何關連性,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等語。惟查:㈠、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
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審理事實之法院,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凡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種直接及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之作用得其心證,而為事實之判斷,若與事實無違,此項判斷即與完全憑空推測迥異,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且補強證據所補強者,不以犯罪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祇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或不利於己之供述相互利用印證,在客觀上足以使人對該犯罪事實獲得確信之心證者,即足當之。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準備程序自白之犯罪事實,如何與證人即對向共犯王志文分別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互核相符之理由綦詳,並佐以其等相約見面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原判決以該等證據作為補強證據,認上開證據已足以佐證上訴人及證人王志文自白之真實性,因而認定上訴人成立犯罪,所為論斷,核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縱原判決所引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未見毒品之種類、數量、金額等字眼,或無直接論及販賣毒品之對話,但與上訴人及證人王志文之自白綜合判斷,互相契合,已足以認定上訴人之犯罪事實,原審亦予審酌說明,自不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㈠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即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㈡、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判決理由是否完備,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擷取其中片段,遽予評斷。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如何販賣第二級毒品,已分別在事實欄明白認定,及於理由欄詳加論斷。最後敘明依據如何之事實具體審酌上訴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及經濟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害或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見判決理由壹、四),因而維持第一審所量處如前之刑期,並無濫用量刑權限或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存在。自不得任意指摘執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