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4049號
TPSM,106,台上,4049,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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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4049號
上 訴 人 蘇勇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43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 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不服 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規定,以上訴不符合具體 理由之要件而從程序上駁回之第二審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 訴,其上訴理由書狀如果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 審此項程序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者 ,即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二、本件第一審判決認上訴人蘇勇旭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行明確,因而論上訴人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處 有期徒刑9 月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並已說明上訴人於警詢 、偵查中雖供出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阿砲」之男子者,惟並 未提供該男子具體人別資料可供偵查機關發動偵查,不符供 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免其刑要件等情。原 審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書狀所敘述之理由,不合具體之要件 ,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敘明論 斷之理由。茲第三審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以上開程 序上理由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仍執 陳詞主張:伊父親突然往生,讓伊自責不已,現需照顧生病 的母親,及扶養一名上高中的女兒,為家中經濟支柱,伊坦 承犯行,亦供出上手,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自非適法之第三 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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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