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諒獲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公示送達職權裁定案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5年度,656號
TPSM,105,台抗,656,2017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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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台抗字第656號
再 抗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設Al-Souk Al-Kabir Real Estate Building Bloc
k B, 8th Floor, Fahad Al-Salem Street Safat
13018,Kuwait
代 表 人 Victor Hsieh 住同上
再 抗告 人 謝諒獲 男民國36年10月17日生
住Nasaha Building Colby Road Lilongwe
, Malawi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
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105年度台抗字第656號刑事裁定,應對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再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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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