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QUALCOMM INCORPORATED
代 表 人 Carol Lam
代 理 人 林怡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秋華律師
蘇佑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行停字第1 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外國人,雖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 到庭旁聽本院106 年度行停字第1 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調 查證據程序,惟因不諳中文,無法完整知悉調查過程中本院 詢問事項及相對人答辯內容,為使聲請人明瞭開庭內容,有 調閱當日錄音光碟必要。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付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於106 年12 月11日調查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聲請;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 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第1 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第3項)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第4項)持有第 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3 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0 5 年5 月23日修正第8 條所規定。該條立法理由第1 項為: 「一、第一項、第四項未修正。」,準此,依104 年8 月7 日司法院修正發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之立法理由為:「一、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已增訂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 合修正第一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 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而其聲請之期間仍應 依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自不待言。」可知,當 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光碟,必須於聲請時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 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
四、聲請人雖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行停字第1 號聲請停止 執行事件於106 年12月11日調查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僅泛指聲請人為外國人,雖經到庭旁聽,惟因不諳中文, 無法完整知悉調查過程中本院詢問事項及相對人答辯內容, 為使聲請人明瞭開庭內容,有調閱當日錄音光碟必要云云。 惟查:
(一)聲請人上開泛稱「明瞭開庭內容」云云之聲請事由,顯不 符前揭104 年8 月7 日司法院修正發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之修正立法理由所載:「如核 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之情形」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例示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已難認有據。(二)聲請人代理人於前揭調查程序期日前,請求准予聲請人公 司人員偕同代理人事務所律師1 名到庭旁聽並進行同步口 譯,本院考量聲請人公司人員為外國人,為維護其知悉法 庭調查過程權益,乃告知於遵守法庭秩序之前提下,准予 聲請人代理人之上開所請一節,此有本院106 年12月7 日 公務電話記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行停字第1 號卷2 第254 頁),而聲請人公司人員亦於前揭調查程序 期日偕同代理人事務所律師1 名到庭旁聽,並由該名律師 就調查過程內容進行同步口譯,是聲請人公司人員於前揭 調查程序期日到庭旁聽,並有法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同步 口譯作業,已得以確保渠等知悉調查程序期日開庭內容之 權益,故聲請人主張其為明瞭開庭內容,有調閱開庭錄音 光碟必要云云,即無必要。
(三)按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並維護法庭之公 開透明,且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查聲請人公司人員除
於前揭調查程序期日偕同代理人事務所律師1 名到庭旁聽 全程法庭調查過程外,聲請人另委任3 名代理人到庭主張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本件受命法官於開庭過程中,於當 事人充分陳述後,一再確認筆錄內容是否符合各該陳述內 容,並賦予當事人適時增補或修正筆錄內容,以確保筆錄 內容之真實性,則聲請人既可事後由代理人聲請閱覽全案 卷證資料(包含筆錄),亦可使其瞭解案件進行及法庭活 動之情形。益徵,聲請人本件調閱開庭錄音光碟之聲請, 自無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之本件聲請並未具體指出本院106 年度行 停字第1 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於106 年12月11日調查程序期 日筆錄有何遺漏、不一致或記載不實,而有核對更正筆錄之 必要,或他案訴訟所需,或法院當日法庭活動究係何項訴訟 指揮有影響其訴訟權益之虞,或其他有何必須透過上開法庭 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且與聲請事實不符,核屬欠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性,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