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6年度,34號
IPCV,106,民秘聲,34,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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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秘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達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張桐嘉律師
    張雅馨律師
相 對 人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少風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王明莊律師
 吳雅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少風呂紹凡律師黃惠敏律師王明莊律師吳雅貞律師就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原案號106 年度民補字第224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提出之民事答辯(二)狀暨其附件等卷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聲請 人違反專利法,現經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91號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本案)中,相對人前並向本 院聲請保全證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民聲字第20號事件承辦 ,並准許進行證據保全,經聲請人就該保全程序所扣得有關 聲請人票券管理系統技術特徵營業秘密之卷證資料聲請限制 閱覽,經本院以106 年度民聲字第32號案件承辦後裁定限制 相對人閱覽。今聲請人另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提出民事答 辯(二)狀暨其附件等卷證資料,亦有揭示聲請人之營業秘 密,是於本案訴訟進行中,上開證據資料仍有限制閱覽之必 要,為避免相對人因訴訟進行知悉該等資料後,加以開示或 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 院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聲請人於106 年11月29日提出之民事答辯(二) 狀暨其附件等卷證資料,業經聲請人釋明其內容屬聲請人票 券管理系統技術特徵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 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 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 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 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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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