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993號
STEV,106,店補,993,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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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93號
原   告 王璿智
被   告 劉育成
      劉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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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