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台北公館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展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福生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1,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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