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0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 告 蔡德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1月16日下午2時45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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