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店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亞軍
訴訟代理人 米漢民
被 告 張藝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支付命令 500 元。嗣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變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7,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次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美之城社區(下稱系爭 社區)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5 樓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 權人,依系爭社區規約第12條,被告每期應繳納管理費為40 0 元。詎被告自105 年4 月起至106 年10月止,未依上開規 約繳納管理費,迄今共積欠管理費7,600 元(計算式:400 元19期=7,600 元)。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及系爭社區規約第12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7,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美之城月刊公告、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美之城社區規約等件為證(參見本院106 年度
司促字第5602號卷第7 頁至第10頁、本院卷第18頁至第22頁 ),堪信被告確有積欠管理費之事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正。
五、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 條、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繳納管理費,其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乃106 年9 月3 日(106 年8 月23日寄存送達於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參見本院卷第4 頁),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6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系爭社區規約 第12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 2 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