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調字第615號
原 告 蔡幸妙
被 告 蔡曉青即慶大食品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大食品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