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陳清長
被 上訴 人 陳合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11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