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276號
SSEV,106,新簡,276,2017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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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185元【計算式:47,79
8元(不能工作損失)+133,387元(精神慰撫金)-8,000元(精神慰
撫金第一審勝訴金額)=173,185元】,應徵上訴費用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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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