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王惟加
上列原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記載被告姓名、年籍資料 、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僅記載「被告:Yahoo奇摩拍賣賣 家~~0oo==KiKiLaLa賣場==oo0~~ (代號:Z0000000000) /售 後客服Line ID:tw506」,而本院已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調得Yahoo奇摩拍賣會員Z0000000000( 帳號kikilala825)之登錄基本資料,惟原告尚未補正被告資 料,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