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卓韋龍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44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2月26日下午3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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