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6年度,300號
TLEV,106,六簡,300,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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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張國哲
原   告 張國興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明
被   告 柯勳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柯永燦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柯再興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張柯蓮香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何鴻典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何鴻麟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何采玲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蕭國平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蕭曉鈴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蕭瑞珍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蕭淑云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蕭淑娟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柯春淑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柯再成即柯陳鳳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柯勳、柯永燦、柯再興、張柯蓮香、何鴻典何鴻麟何采玲蕭國平、蕭曉鈴、蕭瑞珍蕭淑云蕭淑娟柯春淑、柯再成應就被繼承人柯陳鳳玉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分之1 ,於民國54年3 月1 日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以斗地登古字第002689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新台100,500 元之押權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如主文欄所示被告柯勳等人(被告柯再成除外)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之被繼承人張朝全(於民國94年7 月15日死亡),嗣原 告三人於94年10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取得雲林 縣○○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42分之1 之土地(, 張朝全之原應明部分為14分之1 ;下稱系爭土地)。惟查系



爭土地於54年3 月1 日由抵押權人柯陳鳳玉對系爭土地之抵 押權設定(下稱系爭抵押權),債權額比例,擔保債權新台 幣100,500 元,清償日期約定為54年8 月23日,設定權利範 圍14分之1 ,義務人為原告之父親張朝全。如上所述,原告 父親張朝全與柯陳鳳玉間之借貸關係,應於清償日54年8 月 23日屆至,雖設定存續期間為「空白」,是該借款債權之時 效應69年8 月22日屆至。惟查,被告迄今未向鈞院聲請強制 執行拍賣抵押物,依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969 號判決意旨 ,被告未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1 條之15規定,系爭債權 已不再屬於系爭押權擔保範圍,該債權所擔保之不動產於74 年8 月23日屆至,而原告之父親張朝全與被告間除系爭債權 外,別無其他債權、債務存在,準此。系爭抵押權已無擔保 之債權,且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依最高法院75年2 月 10日76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 權設定登記,自於法有據。
㈡、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柯再成部分:
本案抵押權設定時我才12歲,不知有本件債權,原告幾十年 都沒有講,沒有跟我們打招呼就直接起訴,是不尊重我們, 依常理判斷,如果有償還借款,一定會塗銷抵押權,雖然過 了追訴期,但債權仍然存在。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㈡、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 之主張、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簿謄 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分割協議書等為證,堪信為真 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另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 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 抵押權,其抵押權亦消滅,民法第125 條、第128 條前段、 第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至民國54年8 月23日已屆至,其消滅時效期間應自斯時起算 ,而被告之被繼承人柯陳鳳玉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 續期間內並未有任何請求清償債權之意思表示,或其他中斷 時效之事由,依前揭民法第125 條、第128 條規定,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應已於69年8 月22日罹於時效消滅 。又被告之被繼承人柯陳鳳玉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



求權消滅完成日之翌日起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柯陳鳳玉 之繼承人於其去世後亦未實行抵押權,則依前揭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自應於74年8 月23日間因除斥期間屆滿 而消滅,是被告之被繼承人柯勳等人即應負塗銷系爭抵押權 登記之義務。
㈢、又被告之被繼承人柯陳鳳玉既已於90年11月8 日死亡,而被 告均未拋棄繼承,有本庭查詢表可按,故其權利義務即應由 被告等人繼承。依此,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辦 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情,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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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