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6年度,213號
TLEV,106,六小,213,2017122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213號
原   告 邱崇哲
訴訟代理人 柯茂瑛
被   告 李瑩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即新台幣玖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