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200號
原 告 魏有亮
被 告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林洺璋
賴雅祺
高江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