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411號
CHEV,106,彰簡調,411,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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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郭湖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寄石郭寄木許金木之全體繼承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許金木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相對人許金木之全體繼承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其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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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