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566號
CHEV,106,彰簡,566,201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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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首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博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即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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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