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492號
CHEV,106,彰簡,492,2017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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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慶助即中區汽車服務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嫺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利益
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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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