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586號
CHEV,106,彰小,586,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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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58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王錞熙
被   告 李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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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