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6年度,324號
GSEV,106,岡簡,324,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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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李銅樹即國珍點心店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岡簡字第324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 年12月20日上午9 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1日與原告訂立放款暨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詎被告未按期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286,725 元及自103年6 月12日起計算之利息等情(違約金部分業據原告當庭捨棄),業據原告提出外帳卡案件基本資料、系爭契約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9 頁),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是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經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090元
合計 3,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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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