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6年度,33號
GSEV,106,岡小,33,2017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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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小字第33號
抗 告 人 蘇火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瓊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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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