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榮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62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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