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421號
PTEV,106,屏補,421,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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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21號
原   告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達旺
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惟
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
9,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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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