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408號
PTEV,106,屏補,408,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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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敏峰核發支付命
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7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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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