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衣蝶六本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熙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 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60,48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嗣於本院106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 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31頁),核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於民國98年12月5 日簽訂機械停車設 備保養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合約期間為99年4 月 1 日起至114 年3 月31日止計15年。依系爭合約第4 條及第 11條約定,每一台停車區保養費為每月650 元、機車升降機 為每月1,500 元,而依同合約第9 條第2 項約定,甲方即被 告應於每月10日前繳交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保養費給乙方 即原告。而本件被告約定由原告保養之停車區共有17台,依 約應按月給付原告12,550元保養費,加計5 %營業稅後為13 ,177.5元,嗣因雙方合意去尾數,即按月以13,100元計算保 養費。而被告自106 年4 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給付保養費,迄 今已積欠39,300元(計算式:13,100元×3 =39,300元) 保 養費用及10 6年度安檢費6,405 元,合計45,705元。又系爭 合約第10條約定「1.本合約定期保養合約滿前二個月,甲乙 雙方無異議則本合約得自動延長一年。2.本合約定期保養期 間,甲乙雙方不得半途終止合約,任何一方如欲終止合約, 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正式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同意方得終止
。3.甲乙雙方若其中一方無故解約,則須賠償另一方剩餘合 約總金額1/3 作為違約賠償金。而本件被告於106 年8 月15 日以其前任主委員係未經住戶同意私下與原告簽訂系爭合約 ,其前主任委員早已不具主任委員資格為由,告知原告不再 續約並主張解除契約。惟被告前主任委員即訴外人李慎與原 告簽約時確係擔任被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乙職,故 李慎自有權與原告簽訂系爭合約。況被告倘未授權李慎與原 告簽約,何以原告自99年4 月1 日開始進行保養時起,被告 除未為反對之意思外,更按月給付原告保養費用至106 年3 月期間長達7 年,迄至106 年8 月15日始否認兩造間訂有系 爭合約。故縱使李慎縱無權簽約,被告亦應負表見代理授權 人責任。又依系爭合約第10條約定,自106 年8 月16日起算 至114 年3 月31日為止,合約期間尚餘91.5個月,是本件被 告無故解約,依約應賠償原告382,775 元【計算式:650元( 每一台停車區每月應付保養費用)×17(台)+1,500元(機 車升降機每月應付保養費用)=12,550元;12,550元×91.5 月(系爭合約剩餘期間)÷3 (合約總金額1/3 )=382,77 5 元) ,加計被告上開積欠之39 ,300 元保養費用及106 年 度安檢費6,405 元,總計428,480 元,屢經催討,未予置理 ,為此,爰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合約、被告社 區管理委員會函文、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文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630 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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